清廉民企建设是清廉嘉兴建设的重要单元,是工商联服务“两个健康”的重要内容。为纵深推进我市清廉民企建设,嘉兴市工商联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规微课堂”,挖掘企业清廉建设的生动案例,提醒企业清廉建设的关注要点,将清廉理念传递给企业,营造全市民营企业“清立企•廉兴业”的良好氛围。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因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被法院判决支付经济补偿的案件比比皆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者退休后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依法须赔偿劳动者的养老待遇损失。
风险提示
1.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典型案例
宋某在乙公司任车间工人,在长达约9年的时间里,乙公司一直没有为宋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亦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自2021年9月起,宋某多次催促乙公司为其补缴养老保险,乙公司以“没有名额”“问会计”“问老板”“明年交”等为由一直拖延为宋某缴纳社会保险。后宋某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诉请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多年,乙公司一直拖延为宋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宋某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公司应当向宋某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供稿:商协会指导部(党建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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