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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合规微课堂】最“嘉”法护营商环境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之知识产权篇(十一):商标权利用尽抗辩
来源:http://www.0573zsh.com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7    点击次数:1351

       清廉民企建设是清廉嘉兴建设的重要单元,是工商联服务“两个健康”的重要内容。为纵深推进我市清廉民企建设,嘉兴市工商联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规微课堂”,挖掘企业清廉建设的生动案例,提醒企业清廉建设的关注要点,将清廉理念传递给企业,营造全市民营企业“清立企•廉兴业”的良好氛围。











商标权利用尽抗辩





风险提示

       商标权利用尽是指标示有商标的合法商品在被有权主体合法售出之后,商标专用权主体在该特定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即告穷尽,受让人既有权使用该特定商品,也有权再次销售该特定产品,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简单来说,消费者从商标专用权人或者获专用权人授权者处购买或通过其他方式合法取得带有注册商标的相关商品后,将该商品二次出售的行为一般认为不构成侵权。妥善保存相关商品的合法购买凭证,才能为商标权利用尽抗辩提供重要证据支撑。




典型案例



       A公司为第15289053号、第29218085号、第2460262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第三人赵某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系A公司的授权代理商,其从A公司处购入标识有权利商标的产品并转售。代理关系结束后,赵某处剩余的少量存货其母亲孟某在网店进行销售,在商品名称中使用了“apiyoo”“原厂”等描述文字,在“宝贝详情”的品牌一栏则填写了“米诗昂”“piecespcs”。A公司主张孟某侵害其享有的第15289053号、第29218085号、第2460262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孟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孟某与赵某辩称,根据商标权用尽原则,原告无权禁止被告及第三人销售其商品,在销售过程中,被告保持了商品原有的状态,并未对商品本身作出改动,没有损害商品原有的性能、包装及外观表现形式,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行为既未导致案涉商标识别来源功能受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也未影响消费者对于商品本身的品质和商标权人信誉的评价,可适用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不构成对案涉商标的侵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相关释义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没有就商标权利用尽进行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用尽经常作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讼中,若被控侵权人能够证明商品合法来源于商标专用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商标使用方式与市场通常做法或者商业惯例一致,同时其主观上并无侵权恶意,也未对商标商誉产生不良影响,亦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等情形,被控侵权人可以提出商标权利用尽抗辩,主张行为不构成侵害他人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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