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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合规微课堂】最“嘉”法护营商环境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之知识产权篇(十三):侵犯商标专用权之合法来源抗辩
来源:http://www.0573zsh.com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22    点击次数:1382

       清廉民企建设是清廉嘉兴建设的重要单元,是工商联服务“两个健康”的重要内容。为纵深推进我市清廉民企建设,嘉兴市工商联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规微课堂”,挖掘企业清廉建设的生动案例,提醒企业清廉建设的关注要点,将清廉理念传递给企业,营造全市民营企业“清立企•廉兴业”的良好氛围。

侵犯商标专用权之合法来源抗辩





风险提示

       合法来源抗辩是被控侵权人免除赔偿责任的一项重要理由。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要满足主客观两方面的构成要件:在客观层面,销售者应当提供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他人的证据;在主观层面,销售者应当对商品的商标状况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销售企业在购入商品时应当注意规范交易,留存合同、发票等交易凭证,以作为后续可能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的有效证据;同时,销售企业在进货的过程中需提高注意义务,对于被诉侵权商品的价格或质量远低于相同商标同类商品的正常价格或质量等情形的,应当认识到该商品存在问题,不宜购入后进行销售。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也仅能免除赔偿责任,但侵权事实仍成立,销售企业仍需要赔偿商标权利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典型案例



       原告系“LEVI’S”品牌权利人,系第2023725号图片、第75383号图片, 8497624 号图片 和第14212864 号图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准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和牛仔裤等。2018年11月22日,原告经公证在被告处购买了牛仔裤一条。该牛仔裤在后裤袋等处,使用了图片。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许可,擅自销售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牛仔裤,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原告的商标中的图形及所附布标均为通用图形。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牛仔裤后口袋上起到了装饰作用,且牛仔裤的吊盘附有生产者信息,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另,被告销售的牛仔裤有合法来源。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经过其长期使用以及多年的广告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可认定图片为原告系列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被诉侵权产品在后裤袋等处,使用了图片标识,其中图片标识与原告图片商标相同,其余标识与原告商标呈镜像对称,构成近似,足以导致一般公众在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时对其来源产生混淆及误认。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构成侵权。被诉侵权产品注明生产厂商为“河北奥普易仕制衣厂”,但被告并未提供该生产者主体资格存在的证明,亦无法提供有效的发货单等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故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原告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8000元(包含维权合理费用)。


       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七十九条


       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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