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设是清廉嘉兴建设的重要单元,是工商联服务“两个健康”的重要内容。为纵深推进我市清廉民企建设,嘉兴市工商联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规微课堂”,挖掘企业清廉建设的生动案例,提醒企业清廉建设的关注要点,将清廉理念传递给企业,营造全市民营企业“清立企•廉兴业”的良好氛围。
侵犯商标专用权之权利人三年未使用抗辩
风险提示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注册商标权人只有通过持续不断使用注册商标,才能发挥商标的识别作用并积累商誉。如果注册商标未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就没有发挥区分来源的功能,消费者也无从将商标与注册人及其商品或服务相联系,无所谓侵犯商标权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未使用的注册商标亦非商誉载体,注册商标权利人亦不会因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而遭受损害,从而享有赔偿请求权。因此,企业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应当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持续不断使用注册商标,并保存实际使用的证据,进而在他人侵犯自己的商标注册权利时,排除他人三年未使用抗辩成立的可能性。同时,如果注册商标存在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典型案例
R公司是第1595872号、第1595871号、第3937334号、第8062535号、第8707491号、第8707515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H分店系X公司分支机构,H公司在对外经营中使用“小南国”标识:H分店建筑外的店招为“小南国酒楼”、建筑内的大堂及楼梯台阶上贴有“小南国宴会主题酒店”的标识以及抬头为“小南国酒店”点菜清单。R公司认为H分店侵害其六项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X公司与H分店辩称,R公司未提交其近三年实际使用第1595872号、第1595871号、第3937334号注册商标的证据,因此对于该三项商标,X公司与H分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H分店行为侵害了R公司六项商标专用权,但原告所举相关证据未显示其近三年对第1595872号、第1595871号、第3937334号三项商标的实际使用事实,X公司与H分店抗辩意见成立。
相关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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