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设是清廉嘉兴建设的重要单元,是工商联服务“两个健康”的重要内容。为纵深推进我市清廉民企建设,嘉兴市工商联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规微课堂”,挖掘企业清廉建设的生动案例,提醒企业清廉建设的关注要点,将清廉理念传递给企业,营造全市民营企业“清立企•廉兴业”的良好氛围。
侵犯商标专用权之正当使用抗辩
风险提示
商标正当使用抗辩是被控侵权人主张商标侵权抗辩的一项重要理由,是对商标善意使用者予以救济的措施。商标的首要功能在于商品来源识别功能,即只有起到区别商品来源作用的符号,才可能构成商标。注册商标权利人对其商标享有的权利,仅是对构成商标的符号在商标意义上的控制权,对于他人在非商标意义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符号的行为,注册商标权利人无权干涉。成立商标正当使用抗辩需要考查被控侵权人主观上是否善意,其使用诉争标识的目的为何;客观上使用诉争标识是否起到标识商品来源之作用,进而导致混淆或误认,即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因此,若企业在被控侵权时,成立商标正当使用抗辩,则不构成侵权。同时,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尽量选择显著性较强的臆造词汇作为商标。
典型案例
Z公司在其网络店铺中销售多乐士、立邦、华润等品牌油漆,并在店铺页面为各个品牌油漆进行促销宣传。在对立邦漆进行宣传时,使用了属于L公司的“立邦”注册商标。L公司认为该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Z公司与L公司存在关联,误认为Z公司是L公司授权许可的销售网店,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Z公司认为其为宣传产品促销活动使用商标,属于合理使用,不够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网站上亦同时存在多乐士、德国汉高、华润漆等其他品牌油漆的宣传图片,主体位置均系各品牌油漆商品的图片、名称、价格、销售量等信息,相关公众通常会认为该商标传达的是在售商品的广告,即指示其所销售商品的品牌信息,而不是传达经营者的商号、商标或经营风格。该种商标指示性使用,商标直接指向的是商标注册人的商品,并非指向Z公司,L公司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对应性并未受到影响,相关公众也不会认为在售商品来源于Z公司。综上所述,Z公司为指示其所销售商品的信息而使用L公司的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
宣判后,L公司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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