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设是清廉嘉兴建设的重要单元,是工商联服务“两个健康”的重要内容。为纵深推进我市清廉民企建设,嘉兴市工商联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规微课堂”,挖掘企业清廉建设的生动案例,提醒企业清廉建设的关注要点,将清廉理念传递给企业,营造全市民营企业“清立企•廉兴业”的良好氛围。
外观设计专利的近似侵权
风险提示
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若被诉侵权设计在整体视觉上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应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若被诉侵权设计虽与涉案专利在部分设计特征上相似,但整体上既不相同,亦不近似的,则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行为人不构成侵权。
典型案例
原告系专利号为ZL 200830089795.3、名称为保鲜柜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8年2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4月1日。目前,该专利合法、有效。2014年8月8日,原告对购买杭冠TD-1200L型点菜柜的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经过比对,原告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构成相同或相似,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遂向嘉兴中院提起诉讼。
嘉兴中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均为立柜,两者属于相同产品。因此,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了授权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关键在于判断两种设计是否属于相同或者近似的设计。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采取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对于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经过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均为自上而下由标记板、陈列柜、冷藏柜三部分组成的结构,两者具有侧面看整体呈“凹”形、冷藏柜正面面板设置了左右两组通风栅、柜底设有轮子等多处相同的设计特征,尤其是被诉侵权点菜柜“冷藏柜玻璃板为隆起的圆弧形设计,与侧板的弧形设计相呼应”的设计特征,也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上述相同设计特征的存在,使得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两者从整体视觉效果上是近似的。至于两者标记板边上的侧板中间线条平直度及柜体宽高比的差异均较为细微,不足以使两者从整体视觉效果上产生实质性差异。因此,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构成近似,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相关法条
《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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