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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之现有设计抗辩
风险提示
现有设计抗辩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重要抗辩事由。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因此,企业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检索,确保自己的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否则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即使被授予专利权,任何人均可据此申请宣告无效。同时,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可以以被控侵权产品属于现有设计作为抗辩理由,如果现有设计抗辩成立,则不构成侵权。
典型案例
2020年4月23日,奥卡尔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喷枪(奥卡尔多段式拇指控制1060)”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20年8月11日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号为ZL202030170642.2。2020年10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权专利权条件的缺陷。2020年6月13日,奥卡尔公司经公证在阿里巴巴网站名称为“H园林花洒”店铺添加客服微信订购了两套喷枪。经比对认为H公司侵犯了其“喷枪(奥卡尔多段式拇指控制1060)”的外观设计专利,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限内,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经庭审比对,以一般消费者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H公司抗辩称被诉侵权设计属于现有设计,其主张的现有设计申请号为CN201630171877.7,授权公告号为CN303823119S,产品名称为喷枪(奥卡尔十功能1028),申请日为2016年5月11日。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是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H公司提供的现有设计申请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设计的对比文件。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的区别,不属于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就容易察觉的局部细微差异,也不属于审查指南规定的其他构成实质相同的情形,两者相比不属于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因为H公司的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
H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侵权产品,侵害了奥卡尔公司对案涉专利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据此,法院判决H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奥卡尔公司3万元。
宣判后,被告H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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