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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合规微课堂】最“嘉”法护营商环境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之知识产权篇(十八):避免混淆
来源:http://www.0573zsh.com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05    点击次数:1399

       清廉民企建设是清廉嘉兴建设的重要单元,是工商联服务“两个健康”的重要内容。为纵深推进我市清廉民企建设,嘉兴市工商联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规微课堂”,挖掘企业清廉建设的生动案例,提醒企业清廉建设的关注要点,将清廉理念传递给企业,营造全市民营企业“清立企•廉兴业”的良好氛围。

避免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风险提示

       企业在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名称、包装、装潢时,应当避免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否则可能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典型案例



       原告系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公司之一。经商务部认定,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冠生园”为“中华老字号”。2012年5月,原告经受让取得第214653号“百花”商标图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8类花生牛轧,同时原告还受让取得了“大白兔”、“百花”等商标。“大白兔(WHITE RABBIT)”曾于1993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大白兔牌糖果、百花牌花生牛轧糖亦在行业获得诸多荣誉和奖项。


       2015年12月23日,原告公证购买了“羅贝克”花生牛轧糖1包,该产品包装背面载明委托单位为被告上海J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生产者为被告海盐Z食品厂(以下简称Z厂)。


       原告认为,两被告联合生产的“羅贝克”花生牛轧糖与原告花生牛轧糖的包装、装潢相似,易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两被告辩称,原告所称包装两边的方格网状图案是花生牛轧糖的惯有包装,不具有显著性,且与被诉侵权产品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综合考虑原告生产花生牛轧糖的历史悠久、商业信誉良好、销售范围广且销量高以及多次被工商管理部门认定为知名商品等因素,可以认定原告花生牛轧糖符合知名商品的条件。原告花生牛轧糖的外包装袋及糖纸上的图案设计、位置排列、颜色搭配以及文字设计等构成显著的主体部分,形成特有的包装、装潢风格。因原告花生牛轧糖历史悠久,一直使用的蓝白相间的棋盘格纹图案和花生图案具有较强辨识度,其主要设计要素延续使用至今,已与原告花生牛轧糖建立了联系,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被诉侵权产品包装袋亦采用了蓝白相间的棋盘格纹图案为底,其糖纸两侧同样采用了蓝白相间的间隔图案设计,中间同样采用了两颗相叠排成“入”字状的带壳花生以及花生仁设计,同样在中部标注了字母“PEANUTS nougat”,英文大小写及字体完全相同。尽管存在细微差别,但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花生牛轧糖包装、装潢的显著特征部分近似,构成近似包装、装潢。综上,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与原告花生牛轧糖近似的包装、装潢,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嘉兴中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原告60000元。


       宣判后,J公司、Z厂提起上诉。浙江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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