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设是清廉嘉兴建设的重要单元,是工商联服务“两个健康”的重要内容。为纵深推进我市清廉民企建设,嘉兴市工商联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规微课堂”,挖掘企业清廉建设的生动案例,提醒企业清廉建设的关注要点,将清廉理念传递给企业,营造全市民营企业“清立企•廉兴业”的良好氛围。
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
注册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享有专用权。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也是企业商誉的集中体现。未经商标注册权人的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形成市场恶性竞争,既损毁企业信誉又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假冒注册商标罪。
风险提示
1.企业要有商标权意识,不能为了蝇头小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未经授权复制、模仿他人注册商标。《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作了修改,明确假冒服务商标的行为也将入罪,并提高了该罪的法定刑,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2.企业要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对供货商品商标状态进行严格审查以及对自有商品的商标进行专属保护,坚决抵制“傍名牌”的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
2012年,被告人庄某某投资成立临沂甲公司并全权负责生产经营,被告人高某某系该公司业务员。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庄某某、高某某在明知何某某(已判决)等人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仍为何某某印刷假冒注册商标拼图208万余张,后何某某等人在其经营的临沂市兰山区Q复膜厂进行加工后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50余万元。
2021年3月10日,民警在何某某等人经营的临沂市兰山区Q复膜厂以及临沂小商品市场38号楼X号店面内查扣到上述成品、半成品侵权拼图共计2.7万余张以及侵权拼图图案纸张0.3万余张。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甲公司结伙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50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中被告人庄某某系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高某某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据此,对甲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四万元。对庄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对高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相关法条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