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设是清廉嘉兴建设的重要单元,是工商联服务“两个健康”的重要内容。为纵深推进我市清廉民企建设,嘉兴市工商联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规微课堂”,挖掘企业清廉建设的生动案例,提醒企业清廉建设的关注要点,将清廉理念传递给企业,营造全市民营企业“清立企•廉兴业”的良好氛围。
规范使用企业名称,避免不当突出使用
风险提示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规范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如果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使有些企业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字号在前,如果使用不正当、不规范的,亦可能侵犯他人注册在后的商标权。
典型案例
A公司于1991年5月15日经工商部门登记成立,登记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家居用品、厨房电器、厨房用品、日用电器及配件等诸多项目。A公司多次获得省总商会、省家电商会颁发的荣誉证书,还获得国内其他多项荣誉。2008年至2020年间,A公司经核准先后注册第1169452号商标、第4289943号商标、第3449371号商标、第9499736号商标、第33551647号商标,至诉讼发生时,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A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电扇、换气扇”商品上的“艾美特”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M公司于2010年9月26日经工商登记设立,登记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数码产品、电线电缆、变压器;高低压电气设备生产、销售;箱式变电站,美式变电站,环网柜、中置柜、低压柜研发、生产、销售等。M公司网络页面服务理念项下“产品、电器、电器服务中心”部分,使用深色字体显示“艾美特”。此外,在2010年至2014年间,M公司多次变更企业名称但企业名称中一直包含“艾美特”三字。一审过程中,M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再使用“艾美特”三字,原“家用电器、数码产品、电线电缆”等项目已不在现经营范围。M公司辩称:其原公司名称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系为避免纷争而主动变更;其主营经营范围、销售方式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并主张其采购对象不会对两公司产生混淆,从而主张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为,M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对公司服务理念介绍时,用显著颜色文字对“艾美特”进行突出性使用,进行企业产品介绍、宣传、推广等,起到引起社会公众识别产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侵犯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停止使用。A公司与M公司原工商登记中,均有家用电器、电线电缆等相同经营范围,各自注册商标核准范围均涉及第9类产品,其中均涉及插头、插座、电线、电缆、变压器、高低压电器设备等产品类别部分属相同或近似。M公司原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M公司原名称中的“艾美特”字号与A公司的名称相近,即使规范使用也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两者是否系具有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产生混淆和误认,极易使人误认为涉案商品为A公司许可生产或A公司与M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综合涉案注册商标和字号的知名度、M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侵权所造成的影响及A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一审法院判决M公司停止侵犯A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在网站中停止对“艾美特”文字的使用,停止将“艾美特”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的行为,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90000元。
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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