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设是清廉嘉兴建设的重要单元,是工商联服务“两个健康”的重要内容。为纵深推进我市清廉民企建设,嘉兴市工商联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规微课堂”,挖掘企业清廉建设的生动案例,提醒企业清廉建设的关注要点,将清廉理念传递给企业,营造全市民营企业“清立企•廉兴业”的良好氛围。
其他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对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即商标假冒侵权、商标仿冒侵权、销售侵权商品、伪造侵权标识、反向假冒以及帮助侵权六类商标侵权行为,但是前述六类商标侵权行为并非我国商标法禁止的全部商标侵权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作为兜底性条款,规制可能存在的其他特殊商标侵权行为,如擅自在平行进口的产品上割裂注册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削弱了注册商标的来源识别作用,侵权人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
W有限公司系“卡罗娜 爱科拉”“科罗娜”“CoronitaExtra及图形”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其在我国境内销售啤酒时,均将中文“科罗娜”与英文“CoronitaExtra及图形”商标同时进行使用。2018年,G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啤酒,该批啤酒瓶身上使用了“CoronitaExtra及图形”等商标,并在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中文标签样张上使用了“卡罗娜”字样。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该批进口啤酒来源于涉案商标的同一权利人。W公司认为G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G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8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G公司通过合法途径进口涉案啤酒的行为属于平行进口,不构成对W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侵害。但其在报关、检验检疫材料中使用“卡罗娜”作为产品中文名称和标识,影响了W公司及权利人的商标使用策略,妨碍了W公司对商标权的支配,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判决G公司停止其在进口啤酒的报关、检验检疫材料中使用“科罗娜”标识,并赔偿W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0万元。
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经营者必须将进口商品的外文商标翻译为中文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关于“在报关、报检材料中使用中文商标系G公司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则”的认定有误,G公司并没有使用“卡罗娜”中文标识的合法、合理理由。G公司的行为割裂了“科罗娜”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削弱了“科罗娜”商标的来源识别作用,亦使得W公司为提高“科罗娜”商标知名度、开拓国内市场所作出的努力受到损害,侵害W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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