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设是清廉嘉兴建设的重要单元,是工商联服务“两个健康”的重要内容。为纵深推进我市清廉民企建设,嘉兴市工商联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规微课堂”,挖掘企业清廉建设的生动案例,提醒企业清廉建设的关注要点,将清廉理念传递给企业,营造全市民营企业“清立企•廉兴业”的良好氛围。
禁止(销售)伪造、擅自制造商标标识
风险提示
企业应当实施合法、正当的经营行为,尊重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法上的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情节严重的,亦可能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典型案例
2016年至2018年间,姚某伙同陆某等人在无生产、销售润滑油资质的情况下,购进无合格证油品原料,从刘某等人处购买各种假冒长城等品牌润滑油的包装桶及商标标识,配制生产假冒液压油等,销售给施某、李某、李某亭、余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100万元以上。经检测,各类假冒油品均为不合格产品。郦某明知制假行为,仍帮助姚某提供开具发票、提供资金、购买制假工具等。顾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假冒长城等品牌润滑油的包装桶并购买长城等品牌的商标标识等,销售给刘某,销售金额10万余元。耿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将假冒长城润滑油包装桶、商标标识等产品销售给刘某,销售金额10万余元。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从顾某、耿某等人处购买假冒长城等品牌润滑油的包装桶、商标标识、等销售给姚某等人,销售金额约20万元。施某、顾某在明知姚某销售油品等系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下仍购买67万元以上,并多处销售。李某亭在明知姚某销售油品等系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下,仍低价购入并销售,销售金额约16万元。李某在明知姚某销售油品等系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下,仍购买并销售,销售金额约10万元。余某在明知姚某销售油品等系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下,仍购买并销售,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审理过程中,11名被告人分别退还违法所得1万元至10万元不等。
秀洲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姚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处罚金六十万元;陆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七万元;郦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处罚金七万元;刘某犯非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处罚金十五万元;顾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处罚金九万元;耿某犯非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处罚金九万元;施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处罚金四十万元;顾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处罚金五万元;李某亭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十二万元;李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处罚金十万元;余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十万元。
宣判后,11名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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