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设是清廉嘉兴建设的重要单元,是工商联服务“两个健康”的重要内容。为纵深推进我市清廉民企建设,嘉兴市工商联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规微课堂”,挖掘企业清廉建设的生动案例,提醒企业清廉建设的关注要点,将清廉理念传递给企业,营造全市民营企业“清立企•廉兴业”的良好氛围。
禁止销售侵犯商标的商品
风险提示
企业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需承担《商标法》上相应的民事责任;若情节严重的,亦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特别是涉及销售知名品牌的产品时,应当明确是否已经获得相应的资质或授权等认证。同时,应当规范自身进货渠道,不可知假售假,同时妥善保留相关进货凭证,以防不时之需。
典型案例1
美的公司是“美的”系列商标专用权人。2019年9月6日,美的公司委托代理人经公证在拼多多名称为“J五金”的店铺购买了一款名为“美的浴霸多功能集成吊顶风暖¥233.92已拼67件”的浴霸产品,该产品商品详情介绍展示有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2008010707312612,经查,该证书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均为A公司。胡某系“J五金”店铺经营者。胡某提供的淘宝网交易记录显示,2019年9月6日,淘宝网“B吊顶浴霸正品店铺”接到一笔订单,涉及的商品名称、型号与涉案公证购买的一致,且收货人、电话、收货地址亦与公证保全实物的收货信息一致,该商品的售价为255元,订单创建时间为“2019-09-06 12:02:03”,发货时间为“2019-09-06 13:46:29”。美的公司认为,A公司生产、胡某销售涉案浴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A公司辩称,涉案浴霸与其无关。胡某辩称,涉案浴霸系其接到订单后自淘宝网商家购买,由淘宝网商家发货,其有合法来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浴霸系未经美的集团许可,擅自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侵权产品,胡某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胡某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本案中,尽管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胡某在接到侵权浴霸的订单后,于淘宝网“B吊顶浴霸正品店铺”下单同款浴霸并由该商家直接发货给收货人,但在此种经销模式中,胡某未直接接触侵权浴霸实物,自未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且从其在网店中使用与侵权浴霸无关的A公司3C认证证书的行为看,其显然未就侵权浴霸的来源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其赔偿责任不能免除。据此,法院判决胡某赔偿美的公司25000元。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案例2
“贵州茅台”系注册商标,所有人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定在第33类商品上使用。2021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销售的标有“贵州茅台”商标的白酒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仍以1900元每箱的价格购进63箱(每箱6瓶),并将上述63箱假冒“贵州茅台”商标的白酒以3800元每箱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朱某,销售金额共计23.94万元。被告人朱某收到假冒“贵州茅台”商标的白酒后,于2021年7月至11月期间,将其中11箱酒销售给胡某、刘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13.32万元。2021年11月19日,民警从海宁市硖石街道丽都水岸公寓某室自行车车库扣押到被告人朱某所有的54箱假冒“贵州茅台”商标的白酒(包含销售后被退回的2箱),货值金额共计62.967万元。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被扣押白酒均为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朱某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已主动退出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朱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被告人王某销售金额23.94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朱某已销售金额13.32万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62.967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两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朱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被告人王某退出的违法所得80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54箱,予以没收,由海宁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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