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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合规微课堂】最“嘉”法护营商环境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之知识产权篇(四):避免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来源:http://www.0573zsh.com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05    点击次数:1682

      清廉民企建设是清廉嘉兴建设的重要单元,是工商联服务“两个健康”的重要内容。为纵深推进我市清廉民企建设,嘉兴市工商联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规微课堂”,挖掘企业清廉建设的生动案例,提醒企业清廉建设的关注要点,将清廉理念传递给企业,营造全市民营企业“清立企•廉兴业”的良好氛围。

避免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风险提示

      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应当规范使用自身商业标识,尊重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未经权利人许可,禁止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避免存在“傍名牌、搭便车”的侥幸心理,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典型案例



      特步公司是第1497296号、第4990234号、第499023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A公司开设网店“A户外用品专营店”,其中一款名称为“特价男装新款圆领短袖T恤男速干冰丝polo衫吸汗透气休闲户外运动”的T恤商品,展示照片左上角标图样与服装胸前印图样高度近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第4990234号、第4990232号注册商标的核定商品“服装”为同种商品,被诉侵权商品在网络展示、服装胸前标注被诉侵权标识,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经比对与涉案注册商标形状结构一致,构成相同商标。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桐乡法院确定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含合理费用)。徐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被告未提起上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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