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设是清廉嘉兴建设的重要单元,是工商联服务“两个健康”的重要内容。为纵深推进我市清廉民企建设,嘉兴市工商联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规微课堂”,挖掘企业清廉建设的生动案例,提醒企业清廉建设的关注要点,将清廉理念传递给企业,营造全市民营企业“清立企•廉兴业”的良好氛围。
登记注册域名不得侵害他人在先权利
风险提示
随着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日益发展,越来越多的组织或个人通过注册成立公司或以个人名义将他人商标、字号抢注为域名,并通过域名建立网站,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但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的网络域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又无相关证据证实其使用该网络域名具有合理性理由的,构成对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典型案例
原告系在波兰共和国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3月24日,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了商标注册证明,证明原告是中国境内TATUUM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2011年,原告发现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上使用http://tatuum.cn.alibaba.com/二级域名对其公司进行宣传。在该二级域名中,被告使用了“tatuum”作为与他人区分的关键词,同时在该二级域名的网页中使用“Tatuum,your best choice”(Tatuum,您最佳的选择)的广告语进行宣传。后在www.sunshine-garments.net/about-us.html网页中,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公司简介中声称其生产的产品品牌为“Tatuum”。目前,在上述网站中,被告仍在继续使用上述域名及宣传用语,其目的在于通过该域名进行交易,并且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更进一步相信被告是TATUUM商标的所有权人。被告在http://www.sunshine-garments.net/about-us.html网页中更加明确表述了其系“Tatuum”商标商品的生产者,并提供销售。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标的专用权,故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系商标TATUUM的专用权人,享有商标专用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对外宣传的网站中,采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字母的“tatuum”为其网址区别域名,并以“Tatuum,您最佳的选择”进行广告宣传,同时被告对外宣传销售的同样也是服装,虽然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商品上使用“TATUUM”商标,但其均以“tatuum”区别域名及网页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相信被告生产、销售的服装品牌就是TATUUM,故被告的该行为侵害了原告TATUUM商标的专用权。被告认为其使用的是商标,因无法打印中间的图形,故采用字母UU代替,无主观恶意的意见,依据不足。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效力。
相关法条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