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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合规微课堂】最“嘉”法护营商环境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之知识产权篇(二):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不得侵害他人在先权利
来源:http://www.0573zsh.com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29    点击次数:1279

      清廉民企建设是清廉嘉兴建设的重要单元,是工商联服务“两个健康”的重要内容。为纵深推进我市清廉民企建设,嘉兴市工商联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规微课堂”,挖掘企业清廉建设的生动案例,提醒企业清廉建设的关注要点,将清廉理念传递给企业,营造全市民营企业“清立企•廉兴业”的良好氛围。

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不得侵害他人在先权利





风险提示

      企业在登记注册企业名称时,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企业的名称、字号应当避免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同时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也应当规范使用全称或者简称。如果明知他人对相关商业标识享有在先权利,仍然实施“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则存在不正当竞争之嫌,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典型案例



      西门子公司是“西门子”、“SIEMENS”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系知名商标。2020年9月15日,河南省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某销售侵犯西门子公司“西门子”及“SIEMENS”照明灯具及开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现场照片显示,李某销售的商品外包装正面印有“SIMANZIS”“深圳市西门子XX有限公司”字样,生产商标明“嘉兴市X电器有限公司”。2022年3月2日,法院应西门子公司申请,前往X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证据保全,发现印有“SIMANZIS”“深圳市西门子XX有限公司”字样的外包装、产品说明书、集成吊顶组件成品四件,以及印有“广东西门子XX有限公司”字样的六种规格的纸箱合计2420个、使用说明书1柜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西门子”字号经多年使用和宣传,已具备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已为电子电气领域的消费者所熟知,而灯具、集成吊顶的消费者与之有较多重合,该字号在灯具、集成吊顶商品消费者中亦具有较高的知晓程度。“广东西门子XX有限公司”“深圳市西门子XX有限公司”作为相关行业经营者,理应对西门子公司的产品、品牌的知名度、影响力及蕴含的商业价值有一定的认知。但在向工商部门注册时,仍然以“西门子”作为其企业字号,且未能对该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明显存在攀附西门子公司商誉牟取经济利益的故意,具有不正当性。而X公司在其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前者不正当注册的企业名称,以“西门子”字样进行宣传,意欲借助“西门子”品牌的高知名度混淆市场以获取竞争优势,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将使相关公众对上述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引起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X公司在明知“西门子”字号知名度的情况下,以存在授权为名生产销售带有“广东西门子XX有限公司”字样的产品,具有明显主观恶意,其行为构成具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两案分别判决赔偿西门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70000元、500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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