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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合规微课堂】最“嘉”法护营商环境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之知识产权篇(一):注册商标不得侵害他人在先权利
来源:http://www.0573zsh.com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28    点击次数:1156

      清廉民企建设是清廉嘉兴建设的重要单元,是工商联服务“两个健康”的重要内容。为纵深推进我市清廉民企建设,嘉兴市工商联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规微课堂”,挖掘企业清廉建设的生动案例,提醒企业清廉建设的关注要点,将清廉理念传递给企业,营造全市民营企业“清立企•廉兴业”的良好氛围。

注册商标不得侵害他人在先权利





风险提示

      注册商标虽然经行政机关核准后予以注册,但并不意味着必然具有合法性。如果注册商标侵害他人在先权利,在先权利人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无效申请,注册商标可能因此被宣告无效;即使注册商标未被宣告无效,也有可能无法受到法院的保护;如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侵犯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应当尊重他人的在先权利,杜绝攀附心理和抢注行为。同时,企业在品牌创立初期对于持续使用的商业标识,应当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并注意妥善保存权利凭证等资料。




典型案例



      Q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在T公司经营的网站上开设店铺“淘气郎旗舰店”,主要进行识字卡片、识字图画、儿童成语书籍、点读笔等产品的销售。经Q公司经营,店铺及“淘气郎”品牌在儿童识字卡片领域内享有一定知名度。王某于2016年至2017年间,分别在第十六类卡片、书籍、图画等产品上申请了第21506345号“淘气郎”商标,在第九类学习机、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等产品和第十六类卡片、书籍、图画等产品上申请了第23224251号商标。2018年9月和12月,王某分别以Q公司在“淘气郎旗舰店”中销售的商品侵犯其第23224251号图形商标权、第21506345号文字商标为由向T公司投诉。


      2019年9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作出裁定书,确认王某注册的第23224251号、第21506345号文字商标与Q公司在先使用的商标文字相同,在销售对象、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或存在较大关联性,认为王某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二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Q公司销售商品上使用的图形文字标识与王某申请注册的第23224251号、第21506345号商标几乎完全相同。Q公司在先销售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图形标识具有一定独创性,且经长时间的使用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形成商标法保护的必要。王某因巧合设计同一商标并注册的可能性较小,且商标细节高度重合,王某抢注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后果、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以及Q公司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决王某向Q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0元。


      宣判后,被告未提起上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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