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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合规微课堂】最“嘉”法护营商环境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之劳动用工篇(十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来源:http://www.0573zsh.com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27    点击次数:1153

      清廉民企建设是清廉嘉兴建设的重要单元,是工商联服务“两个健康”的重要内容。为纵深推进我市清廉民企建设,嘉兴市工商联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规微课堂”,挖掘企业清廉建设的生动案例,提醒企业清廉建设的关注要点,将清廉理念传递给企业,营造全市民营企业“清立企•廉兴业”的良好氛围。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企业在用工过程中要按照规章制度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落实劳动安全措施及避免实施妨害安全行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被追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风险提示

      1.企业应对经营设备、厂地、经营具体环节等定期进行详备的安全检查,并形成台账。尤其是高危生产活动,如生产易燃易爆品的企业,更应注重消防等设施的安全检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置。


      2.对于出租厂房、用地给其他企业的,也要对承租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明知承租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有制造风险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上报安全管理部门。




典型案例



      甲公司于2007年3月1日成立,于2009年5月7日变更名称为乙公司,公司住所地登记为嘉善县某街道某路58号,被告人王某某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2010年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在位于该58号地块上的1号厂房南侧和2号厂房北侧间违章搭建彩钢棚,并在2号厂房西侧和围墙间违章搭建彩钢棚。2012年7月22日,嘉善公安消防大队对乙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南北侧生产车间之间搭建钢棚、占用防火间距,一楼北侧疏散通道堵塞、一楼北侧安全出口堵塞。同日,对乙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2012年8月9日,因乙公司未进行整改,嘉善县公安消防大队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将该58号地块上的2号厂房出租给嘉善丙公司从事再生海绵生产,后该厂房一直被租用至案发。期间,所在街道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于2020年3月19日对乙公司现场检查,要求整改消防通道上的彩钢棚建造占用问题并在15日内完成整改,但该公司至2020年4月16日复查时尚未整改。至案发,被告人王某某仍未整改上述问题。


      2021年9月3日16时许,丙公司一楼西南角粉碎装置处的粉碎机在作业过程中起火,造成该公司6名员工死亡。经调查组认定,废海绵中混有较多的金属、胶、纸张、布料、塑料等杂物,在粉碎过程中因撞击摩擦产生火花,引燃海绵粉碎机内可燃物起火成灾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被告人王某某作为乙公司的负责人,在1号厂房与2号厂房之间搭建违章建筑,堵塞部分出口和窗户的情况下,影响人员逃生和消防救援,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案发后,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先行代为支付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675万元,后陆续收到工伤保险赔偿金、严某(已判决,系乙公司负责人)支付的赔偿款等款项。在本案审理期间,经与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认,被告人王某某已履行支付连带赔偿责任款的义务。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据此,对王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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