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设是清廉嘉兴建设的重要单元,是工商联服务“两个健康”的重要内容。为纵深推进我市清廉民企建设,嘉兴市工商联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规微课堂”,挖掘企业清廉建设的生动案例,提醒企业清廉建设的关注要点,将清廉理念传递给企业,营造全市民营企业“清立企•廉兴业”的良好氛围。
企业规章制度的执行未兼顾公序良俗
企业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内部的规章制度,但对诸如请休假审批流程、奖惩条例、违纪处理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劳动者,才能成为解决双方纠纷的依据。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除须合法、合规外,还不能违反公众熟知的人文伦理等公序良俗。劳动关系双方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企业对规章制度的执行应留有温度,体现善意、宽容和合理有度。劳动者因婚丧嫁娶请事假、企业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提示企业处理此类情况应合理有度,兼顾双方利益的平衡。
风险提示
1.劳动者因婚丧嫁娶等事由请假,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和善良风俗,企业当以宽容和同理之心对待,尊重民俗并体恤员工的困难与不幸,充分考虑劳动者请事假的事由,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2.劳动者因婚丧嫁娶等事由请假未批离岗,企业若要以劳动者违规离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应考虑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员工离岗时长、离岗是否对企业造成了恶劣影响及规章制度依据是否充分等因素,谨慎行使解除权。
典型案例
甲某2012年3月进入乙公司工作,担任挡车工。乙公司提交的入职须知显示“未写离职书和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岗者,视为旷工……连续或累计三日,公司自动除名处理……”。2018年9月15日,甲某因其“大伯的儿子过世”,故回老家。甲某主张其于2018年9月14日上班时口头向厂长请假,厂长未批准。后乙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在厂内张贴公告称甲某于2018年9月15、17、18日三日未依排班时间上班且未请假,连续旷工三日按公司规定作除名处理。甲某主张称其2018年9月19日从老家回来后即回乙公司上班,但被保安拒绝入内。后甲某以乙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立法的价值取向,也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要求劳动关系双方需有相互容忍的义务,尤其在解除合同方面更应保持必要的善意和克制。本案甲某自2012年即在乙公司工作。2018年9月14日,甲某因亲人去世向厂长请假。虽然甲某在乙公司未准假的情况下回家奔丧,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劳动纪律,但乙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诉讼中提交的入职须知、请假制度等确为甲某所知悉。且即便甲某知悉相关规章制度,其请假确系回老家奔丧,有正当理由,亦在情理之中,并非无故、恶意旷工。甲某此期间系上夜班,2018年9月15日早晨至19日白天,有一天即周末(9月16日)系休息日,2018年9月19日甲某返程后立即返回公司上班,并未无故拖延旷工。乙公司未批准甲某请假奔丧虽系行使管理权,但有违一般纲常礼法,管理欠缺温度,过于严苛。乙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即以连续旷工三日为由将甲某除名,既无证据证实该决定符合法定程序,更是对容忍义务的违反,依据不足。故判决乙公司支付甲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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