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设是清廉嘉兴建设的重要单元,是工商联服务“两个健康”的重要内容。为纵深推进我市清廉民企建设,嘉兴市工商联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规微课堂”,挖掘企业清廉建设的生动案例,提醒企业清廉建设的关注要点,将清廉理念传递给企业,营造全市民营企业“清立企•廉兴业”的良好氛围。
未依法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
一些行业、企业超时加班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法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时间上限有明确规定,企业应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虽然某些企业客观需要生产线24小时不间断运转,但也应合理安排班次,统筹兼顾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避免超时加班引发的劳动争议。
风险提示
1.企业应依法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
2.对实行轮班安排劳动者夜班的企业,要合理安排夜班工作的劳动者休息,特别是不同班次倒换时,应保障劳动者在班次倒换的间隙有充足的休息时间。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4.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典型案例
甲某于2016年入职乙公司,在酯化车间工作。乙公司对甲某进行了安全生产培训。2019年4月、5月期间,乙公司检查人员在查夜时两次发现甲某躺着睡觉,认为违反公司规定,故解除了与甲某的劳动合同。甲某认为公司工作强度超负荷,员工在上夜班时偶尔打盹并非个例,认为乙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起诉要求支付加班费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法院认为,甲某所在岗位的安全要求较高,睡岗可能带来安全隐患,乙公司将睡岗现象作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无不当。但结合查明的事实,乙公司存在高强度安排员工加班的情形。比如甲某经常连续三四天白班从早上八点上班至晚上八点下班,第五天早上八点又开始上班至下午四点下班,随即第五天的半夜十二点又开始转换上夜班至第二天八点下班。乙公司查到的甲某两次睡岗均发生在其上夜班过程中,且甲某称仅系闭目养神。故无论是从人的生理需求角度出发还是从公司自身安全防护高标准的需要出发,乙公司对员工的劳动时间和强度都应当更加合理地安排。且乙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的是睡岗需造成没有完成生产任务并且情节严重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审忽视了作为劳动者一方长期超时加班的权益损害问题,最终,二审中法院促成双方达成调解,由乙公司支付甲某部分赔偿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时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休息日最低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工作时间延长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五、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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