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设是清廉嘉兴建设的重要单元,是工商联服务“两个健康”的重要内容。为纵深推进我市清廉民企建设,嘉兴市工商联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规微课堂”,挖掘企业清廉建设的生动案例,提醒企业清廉建设的关注要点,将清廉理念传递给企业,营造全市民营企业“清立企•廉兴业”的良好氛围。
年终奖发放规章制度不合理
劳动关系中,企业一方有制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工作进行考核并按照考核结果发放奖金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要合理、合法、有度,企业不能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强化自己的非法利益,更不能通过自己的违法行为而获益。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被动离职则取消享受年底激励奖金的资格,此处的“被动离职”只适用于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依法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情形,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不适用。
风险提示
1.企业制定的有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合理、合法,并经过民主程序。
2.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不发放年终奖的情形应仅适用于劳动者违纪企业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情形。
3.企业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被迫中断劳动合同履行的,企业应根据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发放奖金。
4.非因双方过错的客观原因等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根据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时间、工作表现、考核结果等公平合理确定奖金的数额。
典型案例
甲某2019年7月入职乙公司,双方合同约定除月度工资外还有年底激励8万元,根据个人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发放。乙公司的绩效管理制度规定甲某任职岗位实行半年度考核,按照考核结果B等级绩效系数为1。2020年8月,乙公司单方与甲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被动离职员工不享受年底激励为由,拒绝支付甲某半年度绩效奖。甲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起诉要求支付赔偿金及绩效资金等。
法院认为,仲裁认定乙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未持异议,法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2020年上半年已过,按照公司的绩效管理规定,对甲某的上半年度绩效考评应已经完成。甲某主张其上半年绩效考核等级为B,并提供工作成果等证据佐证其完成了工作任务,乙公司主张甲某考核不达标,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按照举证责任原则认定甲某考核达标、考核等级为B。乙公司的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规定被动离职的员工不享受年底激励,此处的“被动离职”应理解为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依法行使单方解除权,但本案乙公司与甲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当事人不能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受益,故乙公司依法应支付甲某半年度绩效奖金。最终,判决乙公司支付甲某绩效奖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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