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设是清廉嘉兴建设的重要单元,是工商联服务“两个健康”的重要内容。为纵深推进我市清廉民企建设,嘉兴市工商联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规微课堂”,挖掘企业清廉建设的生动案例,提醒企业清廉建设的关注要点,将清廉理念传递给企业,营造全市民营企业“清立企•廉兴业”的良好氛围。
未依法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工作地点变更属于劳动合同事项的重要变更,除双方劳动合同有合理、合法的约定外,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作出不利变更的情况下应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提供必要的协助或者补偿措施。需要注意的是,某些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距离甚远的多个工作地点,后不经协商即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仍然会审查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多个工作地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及企业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是否基于客观需要、是否合理及是否提供了补偿措施等。如果认定企业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违法,则企业有可能面临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或经济补偿的风险。
风险提示
1.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的约定应合理合法,且与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相匹配,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做过大过泛不切实际的约定并不会成为法院认定企业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合法性的依据。
2.企业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应基于生产经营客观需要,调整工作地点不应成为企业变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手段,企业有义务就此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3.企业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通常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准备时间,并就工作地点的不利变更提供生活安排协助或补偿措施等。
典型案例
甲某于2013年入职乙公司,担任物流经理一职,后于2014年担任生产经理。2020年3月,乙公通知对甲某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工作地点为墨西哥工厂。甲某对该工作地点调整不服,拒绝履新。后乙公司以甲某不服从公司合理工作安排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甲某的劳动合同。甲某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调整属于劳动合同事项的重要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当与甲某进行协商,协商不成解除的,也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甲某调整后的新岗位需要长期出差国外,影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但乙公司未经协商直接宣布调整决定,在甲某希望公司给出协商方案同时继续在原工作地点工作的情况下,乙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违法。同时乙公司主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是受疫情带来的经济下行影响,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支持了甲某的诉讼请求,由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万余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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