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设是清廉嘉兴建设的重要单元,是工商联服务“两个健康”的重要内容。为纵深推进我市清廉民企建设,嘉兴市工商联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规微课堂”,挖掘企业清廉建设的生动案例,提醒企业清廉建设的关注要点,将清廉理念传递给企业,营造全市民营企业“清立企•廉兴业”的良好氛围。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企业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并由劳动者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否则有可能面临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风险。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均属工资的范畴。企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被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责任。
风险提示
1.企业应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等明确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时间等。
2.企业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加班应依法按照工作日加班150%、休息日加班200%、法定节假日加班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3.企业应书面记录劳动者的考勤情况、支付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4.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则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典型案例
案例1:刘某自2016年进入B公司从事后勤服务工作,后交替在与A公司有利益关系的企业间参保。2021年12月底,A公司告知刘某自2022年1月起转到A公司工作。A公司自2022年1月起未及时支付刘某工资,经劳动监察大队发出整改通知后,A公司陆续向刘某支付了2022年1月和2月的工资。刘某在A公司工作至2022年4月底,但A公司未支付刘某2022年3月、4月的工资。刘某遂于2022年5月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了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诉请A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
法院认为,由于A公司未及时足额向刘某支付劳动报酬,刘某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工作年限问题,刘某非因本人原因从B公司被安排到A公司工作,工作场所、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仅用人单位由B公司变更为具有关联关系的A公司,故刘某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
案例2:2020 年 11 月至 2021 年 1 月,被告人周某在桐乡经营服装厂期间,拖欠章某等21名员工工资共计10万余元。2021年1月,被告人周某切断联系并离开桐乡。桐乡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其于限期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被告人周某仍未按期支付。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逃匿或者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10万余元,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故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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