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要闻简报 通知公告 政务公开 经济服务 宣传教育 党建工作 商会协会
信息公开
工商联简介
组织机构
工作职能
工商联信息
要闻简报
通知公告
禾商网校
企业经营管理
涉企政策法规
理想信念教育
参政议政
经济服务
宣传教育
党建工作
商会协会
涉企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禾商网校 > 涉企政策法规
【清廉合规微课堂】最“嘉”法护营商环境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之诚信经营篇(八):权利人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
来源:http://www.0573zsh.com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08    点击次数:1176

      清廉民企建设是清廉嘉兴建设的重要单元,是工商联服务“两个健康”的重要内容。为纵深推进我市清廉民企建设,嘉兴市工商联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规微课堂”,挖掘企业清廉建设的生动案例,提醒企业清廉建设的关注要点,将清廉理念传递给企业,营造全市民营企业“清立企•廉兴业”的良好氛围。





权利人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





      诉讼时效制度是诉讼程序的基本制度之一,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在诉讼过程中,部分企业因忽视了诉讼时效问题导致败诉,产生了“丧失胜诉权”的结果。







风险提示

      1.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自身利益受损时,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在无法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时,及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进行诉讼。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企业应当结合自身所在行业、常用的合同类型、经常接触的法律关系类型,提前明晰自身常见问题的诉讼时效期间,避免出现提起诉讼时,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的情况。


      2.企业在解决纠纷、矛盾的过程中,不便或暂不适宜直接进行诉讼的,可采用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申请仲裁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的计算,上述情形发生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应注意留存签收记录、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


      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一般情况下,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典型案例



      甲与乙于2019年7月15日签订买卖合同,货款20万元,约定2019年12月底付清货款。2019年12月30日,乙到甲经营的商铺催要货款,甲称暂时只能先付10万元,剩余10万元货款2020年3月15日支付,乙表示接受,双方签订对账单确认剩余10万元货款的支付时间。此后,甲一直未支付余款,乙也未向甲催讨。2023年4月17日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甲归还10万元剩余货款并支付利息。甲承认欠款事实,但认为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请求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书面合同为据,足以认定。但是自2020年3月16日起算,至乙2023年4月17日提起诉讼时已超过三年,且经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故甲关于乙起诉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的抗辩成立,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上一篇:【清廉合规微课堂】最“嘉”法护营商环境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之劳动用工篇(一):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下一篇:【清廉合规微课堂】最“嘉”法护营商环境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之诚信经营篇(七):承运人可依法行使留置权
Copyright © 2003-2024 Zhejiang Fede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All rights reserved.嘉兴市工商业联合会 版权所有
电话:0573-82073683 传真:0573-82061074 嘉兴市姚家埭76号
嘉兴市互联网协会 推荐 嘉兴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促进中心 提供技术支持
浙ICP备1703827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