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设是清廉嘉兴建设的重要单元,是工商联服务“两个健康”的重要内容。为纵深推进我市清廉民企建设,嘉兴市工商联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规微课堂”,挖掘企业清廉建设的生动案例,提醒企业清廉建设的关注要点,将清廉理念传递给企业,营造全市民营企业“清立企•廉兴业”的良好氛围。
承运人可依法行使留置权
物流业是生产和销售之间的关键行业,通过物资的定向流动,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进入21世纪,我国各项商品的生产能力已达世界前列,“世界工厂”的美誉是对我国生产世界化的形象体现。经济的发展和生产的需要,为物流业既提供了发展的空间,也为物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物流业正在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热点。物流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物流企业作为承运人,有权根据约定及时获得运费,托运人或收货人未支付上述费用的,承运人有权就运输货物行使留置权。但同时,非因上述费用承运人不得行使留置权,且由于承运人的过错给托运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1.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根据约定及时支付运费、保管费,未支付上述费用的,承运人有权对相应的运输货物行使留置权。
2.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必须是因所要留置的货物而产生的,承运人不能因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拖欠其他货物产生的费用对本次运输货物行使留置权。
3.非因法定或双方约定的原因,承运人对其承运的货物不得行使留置权,因错误留置给托运人或者收货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运输货品至某市,未明确约定运费支付时间。乙公司出具货运单一份,送货方式为自提。货品运输至某市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自提并支付运费,但甲公司未支付运费也未提货。后乙公司对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运费,并就该批货物优先受偿。甲公司则认为乙公司未交付货物无权主张运费,要求乙公司尽快交付货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运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双方又不能通过协议补充等方式确定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的同时支付。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乙公司将甲公司委托运输的货物运送至目的地后,以甲公司未支付运费为由留置甲公司的货物,符合承运人享有留置权的法定情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
【承运人留置权】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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