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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合规微课堂】最“嘉”法护营商环境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之诚信经营篇(六):货物质量异议问题
来源:http://www.0573zsh.com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01    点击次数:1183

      清廉民企建设是清廉嘉兴建设的重要单元,是工商联服务“两个健康”的重要内容。为纵深推进我市清廉民企建设,嘉兴市工商联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规微课堂”,挖掘企业清廉建设的生动案例,提醒企业清廉建设的关注要点,将清廉理念传递给企业,营造全市民营企业“清立企•廉兴业”的良好氛围。





货物质量异议问题





      在普通的买卖纠纷中,通常涉及一方供货,一方付款,但收货方往往在收到货物后因为未及时履行验货义务、未及时通知供货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固定相应证据,陷入事后以产品质量为由主张扣减价款或主张赔偿,难以得到支持的困局,给企业本身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亟需引起重视。







风险提示

      1.在买卖交易过程中,如果双方约定了产品质量的检验期限,收货方应当在检验期内对产品质量及时进行检验,即便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亦应当及时检验。


      2.收货方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发现货物存在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应当及时固定证据,以微信、电话等方式向供货方反馈。否则收货方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则货物质量视为合格,收货方再来主张权利不能获得支持。


      3.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收货方也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货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供货方。如果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按照法律规定则视为货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收货方肆后再来主张权利亦不能获得支持。





典型案例



      甲公司自2021年6月开始向乙公司购买白坯布,货物由甲公司前往乙公司仓库处自提,并由驾驶员在划码单、出库单上签字确认;乙公司在划码单上印有“送货后请从速验收,发现问题七天内书面通知我公司,一经染色或深加工,恕不负责”的备注,在送货单上印有购货协议,上载明“如双方没有另行签订书面合同,本出库单就是合同书面形式,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购货方在收到上述货物7日内,如有质量异议,可向供方书面提出并停止使用,坯布退回,运费由供方承担;逾期、开剪、深加工均视为质量符合双方约定的要求,销售方有权不接受购货方退货和任何赔偿要求”。2021年11月4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双方建立的微信群中向乙公司反馈乙公司10月供货的159匹布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经营者回复称如有质量问题可退回。后甲公司将159匹布运回乙公司,乙公司以布料已经染色为由拒收布匹。此后,甲公司又向乙公司购买白坯布99匹。2022年9月,乙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抗辩称两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不再支付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99匹布,因甲公司没有在约定的验货期内向乙公司反馈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因甲公司未及时固定证据,现乙公司不认可存放于甲公司处的布匹是其所供,故甲公司以该部分布匹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不支付货款,不能成立。关于159匹布,甲公司及时向乙公司反馈了质量问题,乙公司虽然未明确认可但称可以退回,可认定该批货物确实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可酌定扣减一部分价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


      【检验期限过短时的处理】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


      【检验期限未约定时的处理】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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