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设是清廉嘉兴建设的重要单元,是工商联服务“两个健康”的重要内容。为纵深推进我市清廉民企建设,嘉兴市工商联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规微课堂”,挖掘企业清廉建设的生动案例,提醒企业清廉建设的关注要点,将清廉理念传递给企业,营造全市民营企业“清立企•廉兴业”的良好氛围。
非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市场经济纷繁复杂,企业在日常交易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对方违约的情况,一旦发生此种情况,企业的合法利益必然会受到影响。面对此种情形,非违约方不能无动于衷,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风险提示
1.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当出现对方当事人违约情形时,不管是什么原因,企业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企业如果消极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部分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2.企业的合理努力一般应限制在不让其感到为难,不损害财产利益或商业声誉的范围内,而且因该合理努力产生的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企业需要注意保留合理费用的相应证据。
典型案例
甲水果经营部委托乙运输公司将一批水果运输至某地,乙运输过程中因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部分水果受损。因运输时间超时及水果部分受损,甲水果经营部拒收该批水果。双方未能就水果货损及运费等事项达成一致,甲水果经营部拒绝将水果从货车上卸下,最终,该批水果全部腐烂。甲水果经营部向法院起诉请求乙运输公司承担该批水果损失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批水果因乙运输公司遭遇事故导致部分受损并逾期交付,但甲水果经营部全部拒收,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故对于扩大损失部分其无权请求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
【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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