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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合规微课堂】最“嘉”法护营商环境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之诚信经营篇(四):多份合同内容不一致,如何作出认定
来源:http://www.0573zsh.com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9    点击次数:1181

      清廉民企建设是清廉嘉兴建设的重要单元,是工商联服务“两个健康”的重要内容。为纵深推进我市清廉民企建设,嘉兴市工商联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规微课堂”,挖掘企业清廉建设的生动案例,提醒企业清廉建设的关注要点,将清廉理念传递给企业,营造全市民营企业“清立企•廉兴业”的良好氛围。





多份合同内容不一致,如何作出认定





      合同是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多份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就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首先,多份合同内容不一致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和执行发生分歧,影响合同履行的效率和质量。其次,多份合同内容不一致可能引发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或者诉讼,增加企业的成本和损失。最后,多份合同内容不一致可能使得当事人难以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或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企业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应当注意避免出现多份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并及时解决多份合同内容不一致所引起的问题。







风险提示

      1.在签订合同前,企业应当与对方充分沟通、协商,确定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如果有必要使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应当及时将其转换为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确认签字或者盖章。


      2.在签订合同时,企业应当谨慎检查合同内容中是否存在格式、文字、数字等方面的错误或者歧义,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补充。如果存在多份相互关联或者补充的合同,应当明确指出各合同之间的关系和效力,并在必要时对各合同进行统一编号、排序、装订等。


      3.在履行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要求对方履行其义务。如果发现对方未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其义务,或者与自己存在多份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异议,并寻求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问题。





典型案例



      2006年9月6日,村委会与甲公司、乙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甲公司利用村委会委托乙公司整理的土地面积约为1400亩,甲公司支付村委会补偿款为每亩45万元,协议中未涉及回迁楼的建设问题。2006年10月15日,村委会与乙公司签订《双方协议》,约定乙公司征用村委会1500亩土地,补偿方式为货币或实物两种方式,实物补偿主要涉及拆迁后的建设,包括无偿为村委会建设10万平方米农民回迁楼等。《双方协议》约定乙公司负责办理土地手续和农民回迁楼的建设手续并且在拆迁完毕后18个月内建设完成回迁楼及所有地上物。乙公司若不能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村委会有权解除合同,并取得乙公司已交付的款项和已建设的地上物。2006年11月,甲公司取得回迁楼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村委会并未向乙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2006年11月28日,村委会与乙公司约定双方成立丁公司,主要服务于村民回迁楼项目。此后乙公司从丁公司取款并向甲公司申请出具授权手续用于办理回迁楼建设,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2007年11月,村委会向乙公司发函称,乙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办理农民回迁楼的建设手续,未按时开工建设回迁楼和所有地上物,根本违约,解除三方协议和双方协议。村委会向法院起诉请求乙公司赔偿违约金及损失,未获支持;村委会不服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三方协议及双方协议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合法有效。两份协议的具体内容和当事人不同,并不能互相覆盖、相互取代,因此,不同当事人之间、不同事项上的约定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同当事人之间、相同事项上的不同约定应以签订在后的协议变更签订在前的协议为基本原则,并结合具体履行情况来理解和分析协议的关系和内容。签订在前的三方协议中,未涉及回迁楼的建设问题。签订在后的双方协议中约定了乙公司和村委会在回迁楼建设上的权利义务。因此,无论从协议签订的时间上还是内容上看,案涉回迁楼建设的相关权利义务,应主要依据双方协议确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


      【合同条款的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


      【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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