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设是清廉嘉兴建设的重要单元,是工商联服务“两个健康”的重要内容。为纵深推进我市清廉民企建设,嘉兴市工商联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规微课堂”,挖掘企业清廉建设的生动案例,提醒企业清廉建设的关注要点,将清廉理念传递给企业,营造全市民营企业“清立企•廉兴业”的良好氛围。
公司通过签订廉洁协议,打造清廉企业
近年来,我国市场优势进一步强化,民营企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营企业的腐败现象已成为了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在民营企业的交易往来中,尤其是涉及采购、销售等“一进一出”环节往往腐败问题易发多发。因此,民营企业间签订诸如《廉洁自律约定书》等的廉洁约定,对内而言激活了民营企业的“廉洁”内驱力,清除了腐败滋生的温床;对外而言也保障了民营企业间的良好交互,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顺势而为。对于违反廉洁约定的行为,司法应当予以惩罚,倡导形成民营经济清明、晴朗、清新的良好生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
风险提示
1.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合作关系,提倡企业间签订廉洁约定类协议。
2.严格把控廉洁约定的协议条款。结合合作企业具体情况,细致严谨把控条款细节约定,明确违约金计算基数及计算方式,优化举报及奖惩措施,提升合作企业举报信心,消除后顾之忧。
3.在与合作企业经济往来过程中,注意全程保留与廉洁约定中关于违约条款的计算依据有关的合同、票据等资料,避免违约金计算缺少依据。
4. 在经济往来中时刻绷紧廉洁这根弦,保持常态化开展廉洁自律教育,利用沟通交流机会进行廉洁提醒,将腐败滋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典型案例
甲公司(买方)与乙公司(卖方)长期发生业务。期间,双方签订了《廉洁自律约定书》,约定乙公司若发现甲公司员工存在不廉洁行为的应予以披露;若隐而不报,则需按合同标的20%计收违约金。之后,甲公司员工王某因收受乙公司业务回扣款被追究刑事责任。据此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10万余元,并依约支付违约金25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廉洁自律约定书》,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公序良俗和交易习惯,应属合法有效。根据查明事实,乙公司确实存在违反《廉洁自律约定书》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基于甲公司无法提供全部合同标的以证明双方违约金的计算基数,也无法证明因违约行为所遭受到的实际损失,故法院最终酌定违约金为40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违约金过高调整】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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