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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合规微课堂】最“嘉”法护营商环境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之合规经营篇(八):公司环境保护法律风险
来源:http://www.0573zsh.com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3    点击次数:1182

      清廉民企建设是清廉嘉兴建设的重要单元,是工商联服务“两个健康”的重要内容。为纵深推进我市清廉民企建设,嘉兴市工商联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规微课堂”,挖掘企业清廉建设的生动案例,提醒企业清廉建设的关注要点,将清廉理念传递给企业,营造全市民营企业“清立企•廉兴业”的良好氛围。





公司环境保护法律风险





      近年来,污染环境犯罪也逐渐呈现出产业化迹象,行为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甚至行政了完整的“一条龙”作业。尤其是在处置危险废物领域由于危废的正常处置费用较高,非法处置危废成为环境污染犯罪产业化最为集中的形态。一些企业为降低所产生的危废处置成本,将危废交由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甚至个人处理,上述人员往往再有偿倒手转给他人处理。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既包括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也包括超出已取得的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除污染环境罪法条规定的处罚外,随着近年来对污染环境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从业禁止以及七十二条宣告缓刑所附加的禁止令均作为附加惩罚适用于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禁止其在刑法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三到五年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风险提示

      1.完善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是公司做好环保工作的重要基础。企业家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制定并完善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在明确环境保护要求的同时,细化业务及车间的操作流程、及时采购或更新防污设备等,以确保企业的环境条件、管理水平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定期委托有环境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废水、废气、烟尘、油烟、噪声等进行全面监测,对发现超标排放的项目坚决进行治理,做到早发现、早解决。


      2.定期开展环保宣传和法律培训。


      企业家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在增强自身环保风险防范、提高环保意识的同时,定期组织公司员工开展环保宣传和法律培训,尤其是一些工作在大型设备一线的员工,使其能够在了解环保知识、明确环保风险的同时,将环保意识融入日常工作,渗入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


      3.制定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是公司环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家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重视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完善与执行。应通过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与演练等,提高应对环境突发风险和事故防范的能力,以有效避免重大环境危害事故的发生。





典型案例



      2016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担任甲公司采购员、采购主管,其利用负责公司供应商的维护、跟单、采购的职务便利,收受公司业务合作单位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39562元,在项目合作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关照。后被告人陈某退出全部赃款。


      2019年9月,被告人余某经营一贸易有限公司期间,在明知该公司加工提炼粗白油过程中产生废渣和废虑砂含有毒物质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处理价格,将23余吨废油渣交由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被告人陈某处理并支付处理费28200元。被告人陈某再以40000元的价格将上述废渣转售给同样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刘某租用山东省无棣县一院落开设炼油作坊,采用生火加热蒸馏的方式对废油渣进行加工提炼废油并用于贩卖。部分废渣在加工过程中滴落、渗透到周边土壤内,造成环境污染。经鉴定,上述废渣为具有毒性特性的危险废物。


      经审理,法院对被告人余某、陈某、刘某分别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禁止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危险废物相关的职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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