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设是清廉嘉兴建设的重要单元,是工商联服务“两个健康”的重要内容。为纵深推进我市清廉民企建设,嘉兴市工商联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规微课堂”,挖掘企业清廉建设的生动案例,提醒企业清廉建设的关注要点,将清廉理念传递给企业,营造全市民营企业“清立企•廉兴业”的良好氛围。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采购领域是商业贿赂行为发生的重灾区之一,也是民营企业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之一。依法惩治商业贿赂行为是保护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治理之重。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损害公司的正常发展、长远发展,同时破坏其他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权利,触犯刑律,应受处罚。
风险提示
1.受贿不仅仅指向国家工作人员,在民间商业往来中,行为人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现金、好处费、有价证券、不动产或财产性利益,并为他人谋取商业便利的,即使事后及时退出赃款,也必将受到刑罚制裁。
2.企业要通过职前培训及完善经营管理章程,加强对商业贿赂整体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增强守法意识,对财物、采购等特殊岗位进行重点防范和常规督查。
典型案例
2016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担任甲公司采购员、采购主管,其利用负责公司供应商的维护、跟单、采购的职务便利,收受公司业务合作单位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39562元,在项目合作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关照。后被告人陈某退出全部赃款。
经审理,法院认为陈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39562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据此,对陈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39562元依法予以没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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