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设是清廉嘉兴建设的重要单元,是工商联服务“两个健康”的重要内容。为纵深推进我市清廉民企建设,嘉兴市工商联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规微课堂”,挖掘企业清廉建设的生动案例,提醒企业清廉建设的关注要点,将清廉理念传递给企业,营造全市民营企业“清立企•廉兴业”的良好氛围。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资金链的正常运转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保障,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不稳定的情况下,如何确保资金链顺利运转是每个企业不可避免会涉及的问题。当企业遇到资金难题时,部分企业会选择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该行为的法律风险较大,一旦承诺高息返利等,容易触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刑事犯罪。
风险提示
1.公司、企业在融资时要采取合法的、国家允许的方式,经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等监管制度,严格限制借贷对象的范围,严格规范募集资金的用途,做好财务记录,控制风险外溢。
2.公司、企业通过鼓励亲朋好友之间口口相传的形式募集资金的,视为向社会公开宣传,或明知亲朋好友对外宣传,仍予以承诺高息并吸收存款的,均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
典型案例
2014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在其经营的甲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的情况下,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对外公开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到期还本付息,并通过亲友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经查,其向庄某某、王某云、王某中、沈某、马某兵、马某明、陶某某、蔡某浩、蔡某林等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11455万元,尚未归还本金共计1165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陆某某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455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此,对陆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陆某某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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