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设是清廉嘉兴建设的重要单元,是工商联服务“两个健康”的重要内容。为纵深推进我市清廉民企建设,嘉兴市工商联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规微课堂”,挖掘企业清廉建设的生动案例,提醒企业清廉建设的关注要点,将清廉理念传递给企业,营造全市民营企业“清立企•廉兴业”的良好氛围。
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应及时办理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登记是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的法定要式要件,履行抵押登记是抵押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要件。抵押登记可以保障主债权的交易安全,经过登记这一程序,可以对抵押物是否存在瑕疵进行把关,更好地保护抵押权人的权利。
风险提示
1.接受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时,应当及时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抵押权存在顺位,若同一不动产上存在多个已登记的抵押权,按照登记的时间顺序确定清偿顺序。
典型案例
2021年5月14日,甲公司出于经营需要,向乙公司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年,自2021年5月14日至2022年5月13日,利息按照Lpr的四倍计算。同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以产权人为丙公司所有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为甲公司的2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未向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均未清偿到期债务。故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对丙公司提供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和丙公司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但不动产抵押经登记生效,案涉不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乙公司对房产不享有抵押权,故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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