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设是清廉嘉兴建设的重要单元,是工商联服务“两个健康”的重要内容。为纵深推进我市清廉民企建设,嘉兴市工商联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规微课堂”,挖掘企业清廉建设的生动案例,提醒企业清廉建设的关注要点,将清廉理念传递给企业,营造全市民营企业“清立企•廉兴业”的良好氛围。
股东应当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出资是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前提,也是股东履行其基本义务的体现。近些年来,因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案件时有发生。实践中部分股东通过虚报或者少报注册资本、滥用有限责任规避债务等手段,逃避其出资义务和债务责任,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风险提示
1.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股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注册资本的总额、认缴方式、金额和期限,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股东应当诚实守信地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不得虚报或者少报注册资本。
2.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时,股东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交其出资情况的证明文件,并接受工商登记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的核验。如果发生变更出资或者增减资本等情形,股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报备案。
3.在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时,股东应当尊重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原则,不得滥用有限责任规避债务或者损害债权人利益。如果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典型案例
甲公司是由乙、丙、丁三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乙、丙各认缴出资400万元,丁认缴出资200万元。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完成认缴出资。此后,乙、丙按照公司章程履行了出资义务,但丁仅缴纳了70万元。2021年1月15日,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下某银行一笔贷款本息共计50万元。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偿还借款,并请求判令丁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下某银行贷款本息共计50万元,理应承担还款责任。丁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和金额缴纳其认缴出资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甲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
【出资不足的补充】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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