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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合规微课堂】商务活动拿回扣,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来源:http://www.0573zsh.com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02    点击次数:3476

      编者按:清廉民企建设是清廉嘉兴建设的重要单元,是工商联服务“两个健康”的重要内容。为纵深推进我市清廉民企建设,嘉兴市工商联与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规微课堂”,挖掘企业清廉建设的生动案例,提醒企业清廉建设的关注要点,将清廉理念传递给企业,营造全市民营企业“清立企•廉兴业”的良好氛围。

以案析法

      李某在某公司任职运营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货物采购的便利,通过其个人微信和银行账户收取多家供货商每件100至200元不等的好处费,并优先安排相关货物采购和货款支付。经过统计,其在任职三年期间,收取好处费共计45万余元,后李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法条规定

      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条解读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在商业舞弊行为中比较常见,甚至被认为是“潜规则”。但是该行为,伤害了企业的声誉、品牌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和可能的经济损失;损害了产品的公平竞争和潜在客户的利益;亦违反了员工的职务廉洁性,有一定的社会危害,具有刑事可罚性。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主要表现行为是:索取或者收受对方的回扣或手续费。这里的“回扣、手续费”并不单指金钱,也可能是财产性利益,比如有形的财物,无形的利益(如免费旅游、提供车辆等)。

      方式方法上,“索取”和“收受”是一视同仁的,在具体处罚上,索取会相对更重一些,因为索取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更大。且在“索取” 和“收受”财物时,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比如价格优势、货款结算速度等方面;而“收受回扣”以“归个人所有”为要件,如“收受回扣”后上交单位,则不构成犯罪。

防舞弊的意义

      对企业来说,防舞弊是一个系统工程、长期工程。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是防舞弊的制度保障;对企业经营活动的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持续进行防舞弊教育能起到警示作用,是防舞弊的重要手段;保证信息畅通,包括与供应商、合作伙伴签订阳光廉洁协议、定期发函沟通,企业内部定期对经营数据和财务数据进行分析等也是防舞弊的重要方法。另外,企业应当建立科学的激励和处罚机制,对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采取合理的措施,防微杜渐,避免损失扩大。

作者介绍

      朱丽清律师,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医疗卫生与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2016年荣获南湖优秀律师称号、2017年被评选为浙江省优秀专业律师(刑事辩护)、2019年被评选为嘉兴市“十佳女律师”。

      执业十多年以来,朱律师一直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细作,擅长处理经济犯罪中的疑难复杂情形。同时,她还担任嘉兴地区大型企业、机关单位的法律顾问,全方位为顾问单位保驾护航。其以辩护思路清晰、工作勤勉认真、服务尽责全面而在业界获得良好的口碑,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2021年,朱律师与团队成员张露燕、张晴律师一起创建“大川”家族办公室,致力于为企业和企业主提供合规服务和财富传承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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