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清廉民企建设是清廉嘉兴建设的重要单元,是工商联服务“两个健康”的重要内容。为纵深推进我市清廉民企建设,嘉兴市工商联与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规微课堂”,挖掘企业清廉建设的生动案例,提醒企业清廉建设的关注要点,将清廉理念传递给企业,营造全市民营企业“清立企•廉兴业”的良好氛围。
提要:职务侵占罪是危害企业经营的高发罪名,企业和员工在规范经营管理和履行职务过程中均应引起足够重视。公司人员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公司财物等便利条件,将自己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以案析法
2018年11月,常某入职某全国知名连锁饮品企业,担任区域运营经理,主要负责某区域内几十家饮品门店的人事和财物管理工作。任职期间,常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更换收款二维码、虚构员工吃空饷、虚报设备报废等方式侵占公司财产。包括:
01常某以店铺结算系统故障为由,指使其下属区域经理、门店经理将多家店铺21点后非高峰时间段的客户消费款项扫码支付至常某某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侵占店内营业款26万余元。
02常某借用张某、闫某等8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办理了由其管理的5家饮品门店入职手续,并指使各店长用专用手机为上述“员工”打卡,虚报、冒领薪酬,上述8人将每月工资打到常某某指定账户,虚报、冒领薪酬共21万余元。
03常某将其管理的部分门店的饮品制作设备,通过向公司报损的方式挪运到亲戚的F饮品店经营使用,设备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万余元。
常某通过上述三种方式先后侵占公司财物近50万余元。
法院裁判结果
2021年6月,常某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律师点评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如果是国有公司或者国企的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则成立贪污罪。在实务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满足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不能只从形式上看他的职务头衔,更重要的是从实质上看他所承担的工作,只要行为人事实上在从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所从事的事务,原则上就应该认定为本罪的行为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模式表现为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
那什么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呢?这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基于职务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以及具有的决定或者处置单位财物的权力和职权。这种因职务产生的职权和因职务形成的便利机会应当有所区分。比如说某人是工厂的出纳人员,他利用这种便利条件,进入工厂的车间偷走原料变卖,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利用的是工作的便利机会,而不是职务职权,所以应定性为盗窃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
本罪侵占的是“本单位财物”,它既包括单位所有的物理意义上的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和确定的收益,包括公司的股份、应收账款、商业数据以及虚拟财产等等。
风险防范
总体来说,职务侵占罪是企业家、公司管理人员较容易触犯的罪名,不少著名企业家也未能幸免,比如2012年真功夫董事长蔡达标因职务侵占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6年雷士照明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长江因本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等。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增长、促创新、增就业、惠民生等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职务侵占罪等内部贪腐问题困扰民营企业的发展,严重影响企业健康经营。同时,本罪的产生和发展与企业的整体管理、运作密切相关,企业只有规范自身内部管理,采取各种措施约束和管理员工的行为,并把监督工作延伸到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中,才能防范此类风险的发生,以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保证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附: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作者介绍
张露燕律师,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经济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从事多年非诉和诉讼实务,深谙企业经营民事和刑事风险防控。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在企业合同管理、劳资纠纷、合规经营等方面经验丰富;办理了数量众多的非法集资、合同诈骗、虚开发票、串通投标、污染环境、职务侵占等类型的犯罪以及合同纠纷、刑民交叉领域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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