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清廉民企建设是清廉嘉兴建设的重要单元,是工商联服务“两个健康”的重要内容。为纵深推进我市清廉民企建设,嘉兴市工商联与律师事务所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规微课堂”,挖掘企业清廉建设的生动案例,提醒企业清廉建设的关注要点,将清廉理念传递给企业,营造全市民营企业“清立企•廉兴业”的良好氛围。
作者: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 廖玲燕律师
公司实务中,多有基于不同原因的股权代持现象,即出资人不以股东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而利用其他主体身份代持股权,从而获得公司收益的行为。股权代持的好处在于,出资人隐名幕后,不必直接承担股东责任,但可获得相应的股权分红等公司收益。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多见股权代持现象,是一种较常见的股权处置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原则上确认了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性,但由于股权代持与公司法基于股东权利义务设计的不一致,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诸多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股权代持基础概念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即实际出资人,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的投资人。显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但没有实际出资,根据实际出资人的委托行使股东权利的自然人或法人。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为委托关系,但未记载于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中,通过委托协议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
股权代持基础概念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股权代持是否有效?
股权代持行为是否有效基于以下几个因素:1.股权代持是否是基于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行为,因此,公务员委托他人代持股权的行为就极有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2.股权代持是否具有书面协议,股权代持因显名股东行为与结果的不相称性,要求股权代持必须有书面约定,仅有口头约定在争议发生时很难证明双方的委托代持关系;3.出资款是否来源于隐名股东,股权代持纠纷中认定股权代持一个关键要点在于出资款的来源问题,如果出资款不能认定为隐名股东委托显名股东出资的专款且由隐名股东提供,则难以认定股权代持行为有效。
收隐名股东显名化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即使股权代持行为有效,隐名股东也因为不具有股东身份而具备完整的股东权利。在某些情况下,隐名股东想获得股东身份,此时应该如何操作,如果引起纠纷诉至法院,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如上所述,隐名股东显名化的基础在于能够认定股权代持行为有效,在此情形下,隐名股东拟通过诉讼解决纠纷,通常需提交双方股权代持协议、隐名股东提供出资的银行流水等证据。同时,请求法院支持公司变更股东工商登记的诉讼请求,还应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内部决议。
当然,如果通过内部协商解决则更为高效、便利,但需要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通过股权转让协议等方式实现股东变更,并最终实现隐名股东显名的目的。
显名股东处分代持股份,隐名股东能否请求法院认定处分行为无效?
股权代持期间,显名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进行转让或其他方式处分的,隐名股东以其享有该股权实际权利而主张股权处分行为无效的,适用善意取得规定处理。符合以下条件的,隐名股东请求难以获得支持,处分行为有效:1.受让人受让该股权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该股权;3.转让的股权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此情形下,隐名股东仅可依据代持协议约定内容向显名股东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对于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来说,显名股东因经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的股东身份的外观,容易出现公司收益处分不当或显名股东私自处分股权的风险,因此一般情况下应避免股权代持;确有必要股权代持的,应由专业律师起草股权代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特别是对显名股东处分股权进行限制性约定,如在代持协议中增加持有人无权处分时的责任承担,防止其股权被无权处分,并由第三人善意取得。除此之外,应规范代持资金的走账流程,确保隐名股东出资资金流向清晰留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由目标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签字认可代持行为、提前对代持股权显名进行约定等,最大限度保障隐名股东权益。
以上是律师根据专业知识及承办案件做出的通常性法律分析和经验总结,由于每个案件均有其特殊性,如有类似争议或纠纷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具体的应对方案,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